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应当以文字、声音等形式显著标明或者提示“广告”,与其他非广告信息相区别。连续播出多个音频广告的,应当在首个广告播出前作显著提示。互联网付费搜索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与自然搜索结果明显区分。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