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八条有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定违法广告时,需要网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卫生健康、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金融监督管理等部门出具书面意见的,相关部门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回复;情况复杂的,可以延长至三十个工作日。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