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下列广告应当按照要求明示相关内容:(一)涉及优惠内容的广告,应当明示所优惠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项目)、条件、时限以及幅度或者数额;(二)推销有专用附件商品的广告,应当明示该商品需要另行购买的附件;(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应当明示广告审查批准文号。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