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广告活动和对广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自行或者委托他人,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印刷品、户外广告设施、公共交通工具、互联网以及其他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实物模具以及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宣传。公益广告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