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广告活动和对广告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广告,是指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自行或者委托他人,通过广播、电视、电影、报纸、期刊、印刷品、户外广告设施、公共交通工具、互联网以及其他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实物模具以及其他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宣传。

公益广告管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