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审查批准的,应当及时公开审查结果及广告样稿。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经审查批准发布的广告不符合规定,向广告审查机关提出书面建议的,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予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