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十六条有效对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广告,广告审查机关应当及时审查;审查批准的,应当及时公开审查结果及广告样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认为经审查批准发布的广告不符合规定,向广告审查机关提出书面建议的,广告审查机关应当予以核实,并将处理结果反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