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通过其平台发布的广告存在违法行为,未采取措施予以制止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请通信管理部门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经营许可证,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责令暂时关闭网站直至关闭网站。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