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房地产广告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销售(预售)广告应当标明开发企业名称、预售许可证号,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预售)的,应当标明该机构名称,广告中仅介绍房地产项目名称的,可以不标明上述事项;

(二)涉及的交通、商业、文化、教育、医疗、体育等公共设施和市政条件处于规划中的,应当显著注明并标明出处,处于建设中的,应当显著注明;

(三)使用地名管理部门批准的住宅小区(楼)、建筑物的标准地名,并显著标明;

(四)对价格有表示的,应当清楚表示为实际销售的单套价格或者本次销售房源的平均价格、价格区间,明示价格的有效期限;

(五)涉及内部结构、装修装饰的,应当真实、准确,不得标注“可利用空间”等易误导消费者实施违法建设的提示性符号或者用语;

(六)不得含有能够为入住者办理户口、就业、入学等事项的承诺;

(七)不得含有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