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
- 制定机关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0年8月6日
- 施行日期
- 2020年8月6日
- 条文数
- 32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5年12月23日珠海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2006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8年9月27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9年1月16日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市排水条例〉等三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根据2020年5月27日珠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年7月29日经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的《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珠海市环境保护条例〉〈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
(一)宾馆、酒店等旅业项目;
(二)酒楼、餐厅、酒吧等餐饮项目;
(三)歌舞厅、溜冰场等文化、体育娱乐项目;
(四)洗车、机动车维修等修配养护项目;
(五)木材、石材、玻璃、金属、食品等加工项目;
(六)其他有可能对居民生活环境造成不良影响的属于服务业的项目。
单位和个体经营者自用的服务场所,适用本条例。
市场监管、自然资源、文化、卫生、体育、建设、公安、水务、交通、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服务业环境保护工作。
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检举和控告的权利。
(一)歌舞厅、迪士高舞厅;
(二)机动车维修;
(三)产生恶臭、有害气体的服务项目。
违反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加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规定,向城市地下管网排放油烟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修配加工场所产生的废油或者其他固体含油废物,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网或者随便倾倒,应当按有关标准自行处理或者由专业单位处理。
违反规定排放潲水、其他残渣废物、废油或者其他固体含油废物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行业、地段和交通条件规划特色经营街或者特色经营区,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
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经营者在规定的区域、地段和时间段内可以超出经营地址的门、窗、外墙经营,但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大型商业企业在店前举行促销、经营活动的,需经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服务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正式生产、经营、使用。
违反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服务项目即投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职责对本条例规定的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违法行为进行监督检查,相关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职权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行使。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指导服务业的污染防治工作,其他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职责对涉及服务业的环境污染问题进行监督管理。
“楼层间隔”是指经自然资源部门批准的建筑物的楼层。
“住宅楼”是指在规划功能上从首层至顶楼全部为住宅使用功能的建筑物。
“有住宅使用功能的楼宇”是指在规划功能上部分为住宅使用功能,部分为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物。
“住宅小区”是指按照城市的规划,配套建设的成规模的居住生活聚居地。
1997年8月1日施行的《珠海市饮食娱乐服务企业环境管理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