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服务业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市场监管、自然资源、文化、卫生、体育、建设、公安、水务、交通、应急管理、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服务业环境保护工作。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