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服务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保持正常运转,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6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