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服务项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保持正常运转,未经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保护设施。

违反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