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有效禁止在城市道路、人行天桥、地下通道等公共场所开展服务业流动经营。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处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没收其摆卖的物品和设施。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行业、地段和交通条件规划特色经营街或者特色经营区,合理设定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管理模式。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6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