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

禁止经营者擅自超出经营地址的门、窗、外墙经营或者超出租赁的经营场地的面积摆卖经营。违反规定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按照超出面积每平方米处一百元的罚款,不足一平方米的按照一平方米计算;拒不改正的,可以没收其超出面积所摆卖的物品和设施。

经区人民政府批准,经营者在规定的区域、地段和时间段内可以超出经营地址的门、窗、外墙经营,但不得影响市容和环境卫生。

大型商业企业在店前举行促销、经营活动的,需经区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批准。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