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在住宅小区和有住宅使用功能的楼宇设立的经营木材、石材、玻璃、金属等服务项目,不得从事加工服务。违反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加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6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