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服务项目排放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6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