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新建、改建、扩建服务项目,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需要提交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登记表的,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或者备案。选址不符合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不予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确认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无效。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