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产生污水的餐饮场所必须设置隔油池或者其他污水处理设施。潲水及其他残渣废物必须妥善收集,由专业单位处理,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网或者随便倾倒。

修配加工场所产生的废油或者其他固体含油废物,不得排入城市地下管网或者随便倾倒,应当按有关标准自行处理或者由专业单位处理。

违反规定排放潲水、其他残渣废物、废油或者其他固体含油废物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

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