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第二十条有效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服务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服务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正式生产、经营、使用。违反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服务项目即投入生产、经营或者使用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6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