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服务业环境管理条例第十四条有效油烟必须通过专门的烟道排放,禁止向城市地下管网排放油烟。违反规定,向城市地下管网排放油烟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部门责令停止生产、经营、使用;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危及城镇排水设施安全的,按照《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相关规定予以处罚。地方法规 · 珠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8月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