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 制定机关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11月13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11月13日
- 条文数
- 36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03年8月22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9年10月31日深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等四十五项法规的决定》修正)
总则
(一)血液及其制品;
(二)精子、卵子;
(三)胚胎;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鼓励个人身后捐献人体器官。
人体器官移植应当依据公认的医学原理,符合国家医学科技的发展水平,并应当优先考虑其他更为适当的医疗方法。
人体器官移植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
人体器官摘取与植入
(一)死者生前以书面遗嘱或者其他书面形式同意捐献;
(二)死者近亲属书面同意且死者生前未有不同意捐献的意思表示;
(三)死者生前意识清醒且有同意捐献的口头意思表示,并有不参与该人体器官的摘取或者植入的医师两人以上书面证明,而且其近亲属也不反对的。
(一)年满十八周岁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书面同意捐献的真实意思表示;
(三)不危害其生命安全;
(四)以移植于其直系亲属和三代以内旁系亲属为限,但是捐献人体组织的除外。
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经其父母或者监护人同意,可以捐献骨髓给近亲属。
捐献的人体器官移植于配偶的,接受人体器官移植的配偶应当与人体器官捐献者生育有子女或者结婚满两年以上。但是婚后患病确需接受人体器官移植的除外。
其他生前捐献人体器官的,应当向市卫生健康部门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等不能行使知情权、决定权的患者,应当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监护人决定是否接受器官移植。
判定捐献者死亡的医师,不得参与该人体器官的摘取或者植入手术。
判定捐献者死亡的医师认定死者死亡的原因明显与摘取的人体器官无关,并且等待依法鉴定将延误摘取时机的,经法医和死者近亲属书面同意,可以摘取。
人体器官保存库的设置和管理应当符合有关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患者接受移植的顺序由市红十字会按照申请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只有当前一名备选患者不适合接受该人体器官移植时,方可选择后一顺序的备选患者。
是否适合接受人体器官移植,应当遵循公认的医学标准。
近亲属中有已经捐献人体器官的患者,在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享有优先权。同时享有优先权的患者由市红十字会根据申请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顺序。
第三章管理与监督
(一)制定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的技术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
(二)对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审定(核)实施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的医院、医师的资格和类别;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医院接到人体器官捐献申请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在五日内报送市红十字会。
医院应当在三日内将登记的资料全面、真实地报送市红十字会。
市红十字会应当保证人体器官信息库的信息数据的完整和真实,未经捐献者或者患者书面申请,不得删减、更改。
第四章法律责任
对倒卖人体器官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倍罚款;对购买人体器官的,并处售价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医师、医院、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或者参与人体器官买卖的,对医师处交易额十倍罚款,吊销其执业证书,并给予开除处分或者予以辞退;对医院、其他医疗机构处交易额二十倍罚款,并取消其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专门资格;对医院、其他医疗机构的相关责任人,吊销其执业证书,并给予开除处分或者予以辞退。
买卖人体器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更改患者排序位次的;
(二)擅自删减或者更改人体器官信息库资料的。
附则
可实施移植的人体器官的种类目录;
人体器官保存库的设置标准及管理办法;
对不适宜植入的人体器官的具体处理办法;
人体器官信息库的管理和保密规定;
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医院和医师的资格认定办法。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
第三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死者近亲属依照本条例作出书面同意的,应当由第一顺序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均作出书面同意表示;没有第一顺序近亲属或者第一顺序近亲属均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由第二顺序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均作出书面同意表示;没有第二顺序近亲属或者第二顺序近亲属均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由第三顺序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均作出书面同意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