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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
第十二条
已废止
医师自遗体摘取人体器官后,对摘取部位应当予以妥善处理。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
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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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