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已废止

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的技术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

(二)对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审定(核)实施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的医院、医师的资格和类别;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