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第三章 管理与监督第十八条已废止市卫生健康部门负责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的管理与监督工作。具体履行下列职责:(一)制定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的技术标准和相关管理规定;(二)对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三)审定(核)实施人体器官捐献移植的医院、医师的资格和类别;(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