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已废止

患者享有平等获得人体器官移植的权利。

患者接受移植的顺序由市红十字会按照申请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只有当前一名备选患者不适合接受该人体器官移植时,方可选择后一顺序的备选患者。

是否适合接受人体器官移植,应当遵循公认的医学标准。

近亲属中有已经捐献人体器官的患者,在接受人体器官移植时享有优先权。同时享有优先权的患者由市红十字会根据申请登记的时间先后确定顺序。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