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规定,以任何方式买卖人体器官的,由市卫生健康部门没收违法所得。

对倒卖人体器官的,并处违法所得十倍罚款;对购买人体器官的,并处售价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医师、医院、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或者参与人体器官买卖的,对医师处交易额十倍罚款,吊销其执业证书,并给予开除处分或者予以辞退;对医院、其他医疗机构处交易额二十倍罚款,并取消其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专门资格;对医院、其他医疗机构的相关责任人,吊销其执业证书,并给予开除处分或者予以辞退。

买卖人体器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