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医院、医师不按规定的方法处理不适宜植入的人体器官的,由市卫生健康部门给予警告,并对医院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