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已废止医院、其他医疗机构、市红十字会及其工作人员有违反本条例规定行为的,由市卫生健康部门对其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造成当事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