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泄露捐献者或者患者资料的,由市卫生健康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处一万元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