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已废止

遗体需要依法鉴定或者经鉴定认为需要继续查验的,不得摘取遗体的人体器官。

判定捐献者死亡的医师认定死者死亡的原因明显与摘取的人体器官无关,并且等待依法鉴定将延误摘取时机的,经法医和死者近亲属书面同意,可以摘取。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