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捐献移植条例第十三条已废止在摘取人体器官后两小时内,医师应当将摘取的人体器官及捐献者的有关资料报告医院,医院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将有关资料报送市红十字会。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