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本条例所称死者近亲属范围及顺序如下: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

第三顺序: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死者近亲属依照本条例作出书面同意的,应当由第一顺序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均作出书面同意表示;没有第一顺序近亲属或者第一顺序近亲属均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由第二顺序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均作出书面同意表示;没有第二顺序近亲属或者第二顺序近亲属均没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应当由第三顺序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近亲属均作出书面同意表示。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