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不具有资格的医师实施人体器官移植手术的,由市卫生健康部门给予处分,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吊销其执业证书;不具备器官移植专门资格的医院、其他医疗机构实施人体器官摘取或者植入手术的,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吊销其负责人的执业证书。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