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
- 制定机关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11月29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11月29日
- 条文数
- 3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9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2019年11月29日公布 自2019年11月29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本条例所称革命老区,是指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革命根据地,其中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建立的中央革命根据地为原中央苏区。
本条例所称重点老区,是指本省原中央苏区和海陆丰革命老区困难县(市、区)。
本省革命老区及重点老区名录,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促进革命老区发展主体责任,建立健全革命老区发展的工作机制,制定本地区革命老区发展的政策措施,整合各类资源,组织动员各方力量促进革命老区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促进革命老区发展相关工作。
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投资开发、产业共建、人才培养、科技推广、文化教育、旅游开发、捐资捐助等各种途径和方式,支持、参与促进革命老区发展。
第二章基础设施
省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将革命老区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项目纳入省级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在年度投资计划中给予倾斜支持。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向革命老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倾斜。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对重点老区教育、卫生、政法、水利、信息网络建设等纳入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范围的公益类基础设施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的国家干线铁路、高速公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工程、生态环境保护等重大项目资本金,免除重点老区出资责任,由省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优先支持革命老区农村公路建设,发展农村公交客运,改善革命老区乡镇和村庄的交通条件。
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优先支持重点老区风电、光伏等发电项目建设,并协调电网企业优先接入。
第三章基本公共服务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承担基本公共服务的组织落实责任,将自有财力和上级转移支付资金优先用于革命老区提升基本公共服务水平,保障民生政策落实到位。
鼓励推广运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政府购买服务等模式,提升革命老区基本公共服务供给质量和效率。
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优先支持革命老区发展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特殊教育,优先支持革命老区新建和改扩建县城中小学、乡镇中心小学和公办幼儿园;倾斜支持革命老区发展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统筹安排省属高校“地方专项计划”对革命老区的招生规模。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优先支持革命老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鼓励社会资本在革命老区捐资办学和发展民办教育。
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优先支持革命老区实施“一镇一院”标准化和“一村一站”规范化建设工程;加强革命老区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组建跨区域医联体,开展网络远程诊疗,推动优质医疗卫生资源和服务向革命老区延伸。
省统一部署的乡镇中心卫生院升级改造、县级中医院升级建设项目资金,由省级财政按照规定标准对重点老区予以全额补助,对其他革命老区按比例补助。
省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优先支持有条件的革命老区发展特色文化产业、特色体育产业,扶持革命老区发展全民健身事业。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优抚政策,按照国家规定提高“五老”人员、“三属”人员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等优抚对象抚恤和定期生活补助标准,落实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措施。
前款所称“五老”人员,是指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的在册的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老党员;“三属”人员是指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第四章产业发展
鼓励企业通过资源开发、产业培育、市场开拓等形式推动革命老区产业发展,对在革命老区投资兴办的企业落实财政、税收、金融、土地等优惠政策。
对革命老区符合条件的产业项目,省有关产业投资基金给予优先支持,省有关部门优先支持其申报国家有关产业投资基金。
省级财政设立促进革命老区发展专项奖补资金,以重点老区企业所得税省级分成部分为参考进行奖补,支持其招商引资、企业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等。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革命老区建设特色小镇和特色小城镇,推进特色产业与城镇融合发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革命老区因地制宜发展乡村休闲旅游、健康养生、农村电子商务等乡村新型服务业,采取多种措施完善相关配套设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优先推进革命老区高标准农田建设,实施耕地提质改造工程和农田灌排工程,改善农业生产条件。
第五章生态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革命老区申报建设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和自然公园,加强各类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加大革命老区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治理等工程实施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产业环境准入规定,推动革命老区产业集中入园发展,支持革命老区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和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
第六章红色资源保护与利用
省级财政在现有专项资金中优先支持革命老区对符合条件的革命遗址遗迹、故居、旧居、纪念设施、烈士墓等进行抢救、整理、保护和维修。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旅游主管部门应当支持革命老区建设红色旅游经典景区和线路,完善红色文化旅游配套设施,指导旅游企业开发、推广具有红色文化特色的旅游线路、产品及服务。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利用红色资源,开展爱国主义教育、党史教育和革命传统教育,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开展革命老区公益宣传,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革命老区发展的氛围。
第七章保障机制
地级以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财政预算中安排革命老区发展专项补助资金,扶持革命老区欠发达乡镇、村的发展。
省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对重点老区给予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扶持,优先安排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定额;根据革命老区存量建设用地盘活情况、重大产业项目供地情况、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执行情况等,给予计划指标奖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革命老区加大农村拆旧复垦力度,复垦农村旧住宅、废弃宅基地、空心村等闲置用地,腾退出来的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以公开交易方式在省内流转。
省相关部门应当有计划组织省直部门、省属企业、医疗卫生机构、教育机构以及有帮扶任务的珠江三角洲地区的工作人员到重点老区开展服务。
省相关部门应当定期选派高校、科研院所中的专业技术人才到革命老区开展服务,通过科技项目规划、课题合作、技术研发、成果转化等活动,帮扶革命老区加快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