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提高革命老区社会保障水平,加强社会服务体系建设,优先支持革命老区建设社会福利中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落实国家优抚政策,按照国家规定提高“五老”人员、“三属”人员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等优抚对象抚恤和定期生活补助标准,落实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措施。

前款所称“五老”人员,是指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的在册的老堡垒户、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老苏区干部、老党员;“三属”人员是指烈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