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统筹财政资金、地方政府债券、政策性贷款等资源,加强革命老区基础设施建设,提高革命老区基础设施均衡通达程度。
省人民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将革命老区符合条件的基础设施项目纳入省级基础设施专项规划,并在年度投资计划中给予倾斜支持。新增地方政府债券向革命老区重大基础设施建设倾斜。
省级财政专项资金对重点老区教育、卫生、政法、水利、信息网络建设等纳入中央预算内资金支持范围的公益类基础设施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国家和省统一部署的国家干线铁路、高速公路、机场、港口、码头、水利工程、生态环境保护等重大项目资本金,免除重点老区出资责任,由省人民政府统筹解决。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