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第五章 生态环境第二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老区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推进重点流域生态环境整治;统筹安排生态宜居美丽乡村建设补助资金,优先支持革命老区农村人居环境整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产业环境准入规定,推动革命老区产业集中入园发展,支持革命老区工业企业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和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