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第三章 基本公共服务第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老区公共法律服务、中小企业服务、市场监管、信用信息、基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专业人才培养工作,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参与提供公共服务。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