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根据自身优势,在资金、项目、人才、技术上对革命老区振兴发展给予支持。鼓励社会力量通过投资开发、产业共建、人才培养、科技推广、文化教育、旅游开发、捐资捐助等各种途径和方式,支持、参与促进革命老区发展。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