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老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实现三甲医院和三级中医院市级全覆盖,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建设三甲医院,并完善革命老区县、乡镇、村三级医疗卫生服务网络。

省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应当优先支持革命老区实施“一镇一院”标准化和“一村一站”规范化建设工程;加强革命老区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组建跨区域医联体,开展网络远程诊疗,推动优质医疗卫生资源和服务向革命老区延伸。

省统一部署的乡镇中心卫生院升级改造、县级中医院升级建设项目资金,由省级财政按照规定标准对重点老区予以全额补助,对其他革命老区按比例补助。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