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第二章 基础设施第九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革命老区大中型水库水闸工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工程、灌区续建配套工程、饮水安全巩固提升工程、中小河流治理、山洪灾害防治工程和江海堤围加固工程等水利工程建设,设立公益性农村小型水利工程专项补助资金,优先支持革命老区小型水利基础设施的管护。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