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革命老区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优势产业,从规划引导、项目安排、要素配置和财税扶持等方面对革命老区产业发展给予重点支持,增强革命老区发展内生动力。

鼓励企业通过资源开发、产业培育、市场开拓等形式推动革命老区产业发展,对在革命老区投资兴办的企业落实财政、税收、金融、土地等优惠政策。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