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第四章 产业发展第十八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革命老区因地制宜发展特色优势产业,从规划引导、项目安排、要素配置和财税扶持等方面对革命老区产业发展给予重点支持,增强革命老区发展内生动力。鼓励企业通过资源开发、产业培育、市场开拓等形式推动革命老区产业发展,对在革命老区投资兴办的企业落实财政、税收、金融、土地等优惠政策。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