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第二章 基础设施第十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支持革命老区因地制宜发展水电、风电、太阳能、天然气、沼气等清洁能源,加快推动电网建设,实施农村电网升级改造工程。省人民政府能源主管部门应当优先支持重点老区风电、光伏等发电项目建设,并协调电网企业优先接入。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