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革命老区教育经费投入,优化教育资源配置,改善革命老区办学条件,强化师资力量配备,推进革命老区教育的信息化、现代化,提高革命老区教育质量。

省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优先支持革命老区发展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特殊教育,优先支持革命老区新建和改扩建县城中小学、乡镇中心小学和公办幼儿园;倾斜支持革命老区发展高等教育与职业教育,统筹安排省属高校“地方专项计划”对革命老区的招生规模。

省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优先支持革命老区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鼓励社会资本在革命老区捐资办学和发展民办教育。

地方法规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