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
- 制定机关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19年8月7日
- 施行日期
- 2019年8月7日
- 条文数
- 35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12年10月31日昆明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2012年11月29日云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 根据2017年6月29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2017年7月27日云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昆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等三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9年6月28日昆明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9年7月25日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昆明市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第一章总则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户籍在本市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呈贡区、晋宁区,且在上述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工会、共青团、妇联及计划生育协会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应当协助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举报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二章职责
(一)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综合服务管理;
(二)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服务和管理,解决各部门在综合管理中出现的问题;
(三)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考核、监督有关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
(四)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加大对技术装备和人员培训的投入。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落实本级人民政府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措施;
(三)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并与相关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四)指导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做好流动人口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五)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技术服务规范管理;
(六)对非法为流动人口提供助产服务、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者假节育手术、伪造医学鉴定、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和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查处。
(七)制定具体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措施以及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八)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九)指导、检查、监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十)受理对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举报;
(十一)查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一)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基础知识培训;
(二)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三)了解流动人口婚育情况;
(四)组织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落实免费技术服务项目;
(五)为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办理生育第一个子女或者第二个子女的《生育服务证》;
(六)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及时反馈流动人口生育、避孕节育情况;
(七)配合上级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对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八)受县级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对违法多生育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二)与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流动人口信息通报制度,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计划生育信息;
(三)配合现居住地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一)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住宅小区内流动人口居住信息报告及计划生育工作;
(二)协助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在建筑工地工作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
(三)配合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对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一)指导、督促个体私营经济协会配合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二)配合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对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一)督促学校向入学流动人口学生的家长了解计划生育相关信息,并通报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
(二)协助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对学生进行青春期性健康知识教育;
(三)配合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一)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登记制度,及时采集婚育信息,实施动态登记管理,对已婚育龄妇女进行重点服务;
(二)宣传计划生育政策,组织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参加生殖健康检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发放免费的避孕药具;
(三)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第三章服务和管理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流动人口提供优质服务,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在为流动人口施行避孕节育手术时,应当建立生殖健康档案。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居住证。
(一)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规章和生殖健康科普知识;
(二)依法落实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政策;
(三)采集和通报计划生育信息;
(四)发放免费的避孕药具。
(一)配合村(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
(二)如实向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提供相关信息,并协助做好工作。
(一)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生殖健康科普知识;
(二)为小区内育龄流动人口发放免费的避孕药具;
(三)及时了解、掌握、报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建立台账,并配合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调查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的情况。
第四章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