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服务和管理第二十二条已废止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可以在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办理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二)《结婚证》;(三)居住证。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