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已废止

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可以在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有条件的村(居)民委员会办理生育登记。办理登记时,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居住证。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