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已废止

本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管理工作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