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八条已废止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徇私舞弊、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