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有违法所得的,由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