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无资质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由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权,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其主管部门追究相应责任。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