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二章 职责第十七条已废止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做好下列工作:(一)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登记制度,及时采集婚育信息,实施动态登记管理,对已婚育龄妇女进行重点服务;(二)宣传计划生育政策,组织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参加生殖健康检查,落实避孕节育措施,发放免费的避孕药具;(三)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