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条例/第三章 服务和管理第十八条已废止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由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提供。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资质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流动人口提供优质服务,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在为流动人口施行避孕节育手术时,应当建立生殖健康档案。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第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