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已废止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做好住宅小区内流动人口居住信息报告及计划生育工作;

(二)协助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在建筑工地工作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采集;

(三)配合卫生健康行政管理部门对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地方法规 · 昆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9年8月7日